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办理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执行。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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