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工作管理权限的复函 (农办牧函[2011]4号)

  你局《关于对我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现问题的请示》(赣牧函[2011]3号)收悉。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饲料生产企业审

   你局《关于对我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现问题的请示》(赣牧函[2011]3号)收悉。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73号)的规定,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因此,该行政审批不宜下放由设区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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