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 (农办渔〔2008〕44号)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远洋渔业企业,上海海洋大学:

  根据《渔业法》及《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有关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规则,提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远洋渔业企业,上海海洋大学:   根据《渔业法》及《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有关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规则,提高我国金枪鱼渔业管理和科研水平,树立负责任渔业良好形象,进一步维护和争取我公海渔业权益,促进金枪鱼渔业健康发展,我部在征求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意见基础上,根据国际金枪鱼渔业管理组织要求,对现有渔捞日志进行规范,组织编印了《中国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以下简称《渔捞日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捞日志》的适用对象为所有从事金枪鱼延绳钓作业的渔船。凡从事金枪鱼延绳钓生产的企业要认真按要求,落实《渔捞日志》填写责任。已填写本《渔捞日志》的渔船,可不再填写其它形式的渔捞日志。   二、《渔捞日志》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记录,至2009年12月31日为一个记录年度。有关远洋渔业企业自即日起,可到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申领《渔捞日志》,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有效渠道将《渔捞日志》送达其所有或代理的金枪鱼延绳钓渔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渔船使用电子版《渔捞日志》。   三、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须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将其所有或代理的金枪鱼延绳钓渔船记录完整的《渔捞日志》寄送金枪鱼技术组,地址:上海海洋大学海洋学院,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 号,邮 编:201306,收 件 人:戴 小 杰 教 授,联 系 电 话:   13371935351。电子版《渔捞日志》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金枪鱼技术组,发送时应注明船名船号及所属企业名称,E-MAIL:xjdai@shou.edu.cn。   四、金枪鱼技术组须对企业报送的《渔捞日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汇总及分析情况报我部渔业局。对企业报送的《渔捞日志》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除在我部要求范围内使用外,不得另作他用,也不得向他人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   五、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对其所有或代理的渔船船长和职务船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填写《渔捞日志》实行船长负责制,必须每日如实准确填写,并由记录人签字。金枪鱼延绳钓渔船不按要求填写《渔捞日志》,或故意伪造、涂改、损毁《渔捞日志》的,我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请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所辖企业,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填写《渔捞日志》。远洋渔业分会负责将《渔捞日志》分发给有关远洋渔业企业,同时,要加强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反馈我部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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